规划提出,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高质量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海外本土化发展,促进产业协作和国际贸易。
鼓励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
逐步完善中医药“走出去”相关措施,开展中医药海外市场政策研究,助力中医药企业“走出去”。
推动中药类产品海外注册和应用。
规划提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和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
继续深化中医药参与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研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全文看这里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3/29/content_5682255.htm
文中说
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少数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少数民族医医院专科能力、制剂能力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少数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优势病种研究力度,有效传承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医药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保护力度,持续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抢救整理工作,推动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它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民族药是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生产和应用的药物,主要分布在西藏(藏药)、甘肃(藏药)、青海(藏药)、内蒙(蒙、满药)、新疆(维药、哈萨克药)、广西(壮、瑶药)、云南(彝、傣、藏药)、贵州(苗药)、四川(藏、彝药)、湖南(苗、侗、土家药)、湖北(苗、侗、土家药)、吉林(朝药)、辽宁(蒙药)等省区。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形成产业化规模。
民族药是各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为治疗各种疾病而在临床实践中创造并沿用至今的药物,是少数民族繁衍、生存与发展中重要的文明和技术成果。具有鲜明的传统性、地域性和口承性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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